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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甲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将16亩土地发包给甲

贵州华图教育 | 2022-09-06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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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9年3月,甲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将16亩土地发包给甲,承包期限10年。该村的S村民小组认为该地块为本组所有,于同年6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土地的确权申请。同年12月,县政府确认争议土地属于S村民小组所有。甲不服该确认,欲提起行政复议。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政府在确权过程中可以追加甲参与

  B.甲对争议土地的确认享有独立请求权

  C.县政府的确权决定侵犯甲的合法权益

  D.甲可对土地归属的确认提起行政复议

  6.【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法知识。

  第二步,本案行政确权纠纷中,行政行为相对人是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人村民小组和被申请人村委会。而甲作为村民小组的一员,可以参与确权过程。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甲相当于其中的被调查人。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所谓独立请求权是指第三人认为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是自已的合法权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题中,甲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项错误。

  C项: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行政确权如果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应该是侵犯了村民小组的权益,而不是甲个人。C项错误。

  D项:村民小组可对土地归属的确认提起行政复议。甲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当事人,不能独立提起对土地确权的行政复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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